本文作者:金生

质管不得兼职,质管人员应具备什么

金生 09-27 71
质管不得兼职,质管人员应具备什么摘要: 为什么药品生产企业停产,关键管理人员不能在外兼职?根据查询医学教育网*显示,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强调,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不...

为什么药品生产企业停产,关键管理人员不能在外兼职?

根据查询医学教育网*显示,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强调,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不能兼职,这些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质管不得兼职,质管人员应具备什么

质管部经理的牢骚,急切需要答案

1、质管部经理的牢骚,急切需要答案 质管部经理的牢骚,急切需要答案老吕是贵阳某大型国有企业质管部经理,算是企业的元老。工作30年来一直以来都从事质量管理工作,虽然自企业成立以来对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脾气... 质管部经理的牢骚,急切需要答案老吕是贵阳某大型国有企业质管部经理,算是企业的元老。

2、牢骚或扯皮而造成不愉快或者工作质量打折;再比如,面对新同事的工作指导(如进入现场组织个部门对新生进行职责及部门工作内容进行培训,多次组织新同事召开总结会等)或现场实体负责(安排各新同事到每个装置,各负其责)等需求,我们所有同事也是尽心尽力,倾其全部施以援手。

3、如果面谈发现这些牢骚是琐碎的,或是很容易找到原因的,就在萌芽状态阻止。如果属于法律或心理上的问题,必须及时寻求其他方面的协助。如果牢骚针对其他部门的具体工作,可与HR经理做一个坦诚的面谈。这时一定要让HR经理明白,他必须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会对此深究到底,如果需要部门会提供资源。

药品质量负责人不在岗处罚

法律分析: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不可以,新GSP规定质量负责人要在企业担任高层领导,质量副总一般是指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而且GSP现场检查时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必须在公司接收检查,而且必须是全职的,签了劳动合同,买了五险。

质量负责人,应当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负责人负责相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等。如果发生的责任与某一具体负责人无关,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质量负责人可以兼职养护员吗

1、质量负责人不可以兼职养护员。根据百科资料显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从事验收、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且不得兼职其他工作。所以质量负责人不可以兼职养护员。质量负责人是指对负责质量体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2、可以。养护员属于储运部管理,是允许兼职其他符合实际操作的岗位,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至少包括了质管部经理,质管员,验收员,质量负责人等等,保管员可以兼养护员,但是质管管理部人员不能兼职。

3、可以。药店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不能相互兼任,但是可以养护员兼任。药店是指零售药品的门市,中医史上第一家官办的药店诞生于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是大名鼎鼎的改革家王安石批准创建的。

4、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且采购、销售、储存等岗位人员分别需要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还需定期进行岗前和继续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员工熟知并能履行职责,培训记录需保存并归档。

5、不可以,新版GSP第二十三条强调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不能兼职。这些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他们不能兼职采购、收货、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会、信息管理等其他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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